湖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湖建发[2005]113号)

时间:2011-07-13 15:39 阅读:5014 来源:hujygc

各县(区)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湖政发〔2004〕29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了《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0日起,办理湖州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储存手续。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监〔2004〕179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监〔2003〕23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湖政发〔2005〕2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园林绿化企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施工业务前,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银行专户储存资金,所有权仍归储存施工企业。因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行为,造成农民工投诉、上访等事件时,建筑施工企业一时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或因其他原因拒绝支付的情况下临时应急使用。

  第四条 按建筑施工企业的主项资质等级,储存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标准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100万元人民币,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50万元人民币,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25万元人民币,其中注册资本金在50万及以下的企业10万元人民币。当建筑施工企业的主项资质有变化时,应当及时按变化后的主项资质等级标准额度储存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承接施工业务前,应当按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银行专户储存资金(“储存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申请”详见附件一、“储存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工作联系函”详见附件二),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劳动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储存证明》(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当发生农民工投诉、上访等劳资纠纷事件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双方共同认定,如在商定期限内仍不支付拖欠的工资或拒绝支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暂时收回该企业的《劳动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储存证明》,并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存储专户银行发出《提取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函》(详见附件四),同时向欠薪企业发出《立即提取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通知》(详见附件五),由欠薪企业提取存储的部分或全部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特殊情况下,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直接发放欠薪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提取使用了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按已提取使用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额度的3倍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银行专户储存资金,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劳动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储存证明》,其办理手续与上述第五条相同。

  第七条 当发生经调解无效,并且该企业的劳动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储存额不足于支付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时,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可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当建筑施工企业在湖州市市区范围内未承接到施工业务,或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已超过6个月,欲退出湖州市市区建筑市场,全额支取本企业交纳的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时,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退还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申请(详见附件六),同时交回《劳动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储存证明》。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退还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湖州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www.hujs.com)上向社会公告20个工作日,如未收到欠薪投诉的,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存储专户银行、申请企业发出《全额退还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函》(详见附件七),建筑施工企业方可全额支取本企业交纳的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包括利息)。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存储情况及时在“湖州建设信息”网上公告。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业务发包给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已存足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须严格把关,应当选择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已存足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否则按《湖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扣分,情节严重者将作为不良行为,在“湖州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湖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应严格监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专户银行应积极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有关管理工作,快速办理存取手续及其他相关工作。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允许建筑施工企业支取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

  第十条 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存储、支取及拖欠工资的发放工作。同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严禁将农民工工资交由“轻工承包者”(俗称“包工头”)以及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发放,杜绝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

  第十一条 务工人员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筑施工企业如发现务工人员借清欠之名蓄意敲诈、诬告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建筑业企业在未办理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储存,或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存足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承接施工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将作为企业的不良行为在“湖州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州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因拖欠而造成投诉、上访等事件,除作为该企业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者予以公示外,要与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评比、企业的资质资格以及其他各类评优评奖直接挂钩。

  对不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情节严重者限制其市场准入,特别恶劣者将清出市场。

对违反有关劳动工资方面法律、法规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属吴兴区、南浔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或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分别由该三区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劳动工资发放的日常监管、调解、协调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分别及时通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必须动用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情况时,应及时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衔接联系。

  第十四条 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应当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未详事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议解决。

 

附件一:

各县(区)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湖政发〔2004〕29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了《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0日起,办理湖州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储存手续。

二OO五年八月十七日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监〔2004〕179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劳社监〔2003〕23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湖政发〔2005〕2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园林绿化企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承接施工业务前,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银行专户储存资金,所有权仍归储存施工企业。因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行为,造成农民工投诉、上访等事件时,建筑施工企业一时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或因其他原因拒绝支付的情况下临时应急使用。
  第四条 按建筑施工企业的主项资质等级,储存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标准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100万元人民币,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50万元人民币,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和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25万元人民币,其中注册资本金在50万及以下的企业10万元人民币。当建筑施工企业的主项资质有变化时,应当及时按变化后的主项资质等级标准额度储存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承接施工业务前,应当按本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银行专户储存资金(“储存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申请”详见附件一、“储存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工作联系函”详见附件二),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劳动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储存证明》(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当发生农民工投诉、上访等劳资纠纷事件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双方共同认定,如在商定期限内仍不支付拖欠的工资或拒绝支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暂时收回该企业的《劳动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储存证明》,并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存储专户银行发出《提取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函》(详见附件四),同时向欠薪企业发出《立即提取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发放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通知》(详见附件五),由欠薪企业提取存储的部分或全部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特殊情况下,可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的规定和要求,直接发放欠薪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提取使用了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按已提取使用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额度的3倍向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银行专户储存资金,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劳动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储存证明》,其办理手续与上述第五条相同。
  第七条 当发生经调解无效,并且该企业的劳动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储存额不足于支付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时,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可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当建筑施工企业在湖州市市区范围内未承接到施工业务,或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已超过6个月,欲退出湖州市市区建筑市场,全额支取本企业交纳的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时,由建筑施工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退还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申请(详见附件六),同时交回《劳动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储存证明》。
  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退还条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湖州建设信息”网(网址:http://www.hujs.com)上向社会公告20个工作日,如未收到欠薪投诉的,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存储专户银行、申请企业发出《全额退还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函》(详见附件七),建筑施工企业方可全额支取本企业交纳的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包括利息)。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存储情况及时在“湖州建设信息”网上公告。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业务发包给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已存足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须严格把关,应当选择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已存足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否则按《湖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扣分,情节严重者将作为不良行为,在“湖州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湖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站应严格监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责令改正,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湖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专户银行应积极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有关管理工作,快速办理存取手续及其他相关工作。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允许建筑施工企业支取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
  第十条 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存储、支取及拖欠工资的发放工作。同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严禁将农民工工资交由“轻工承包者”(俗称“包工头”)以及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发放,杜绝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
  第十一条 务工人员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筑施工企业如发现务工人员借清欠之名蓄意敲诈、诬告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建筑业企业在未办理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储存,或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存足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承接施工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将作为企业的不良行为在“湖州建设信息”网上公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州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因拖欠而造成投诉、上访等事件,除作为该企业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者予以公示外,要与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评比、企业的资质资格以及其他各类评优评奖直接挂钩。
  对不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情节严重者限制其市场准入,特别恶劣者将清出市场。
对违反有关劳动工资方面法律、法规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属吴兴区、南浔区、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或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分别由该三区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劳动工资发放的日常监管、调解、协调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分别及时通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生必须动用劳动工资应急支付保障金的情况时,应及时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衔接联系。
  第十四条 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应当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未详事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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